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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用品及管理费用支出的实施细则 | |||||
| 更新时间:2007-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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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公司的办公用品的领用支出,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办公用品的申领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应统一由行管部负责采购。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用每两个月一次的发放制度,各部门应以部门为单位将需求计划明细表报到行政管理部,申报时间为单月的5日前。 第三条行管部按照公司《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将各部门办公用品费用进行统计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按其《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办公用品领用的范围见副表。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应按所报需求计划明细表于双月的25日—26日到行管部领取。 第五条行管部建立部门《办公用品领用台帐》,部门领用人均需签字确认所领办公用品;价值在5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如硒鼓、墨盒、计算器、电话等需以旧换新,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六条各部如领取复印纸张1包以上(含1包)要通过部门经理同意并进行登记,由行政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复印需要将复印的内容、数量进行登记,计入该部办公用品台帐。 第七条下属子公司领用复印纸或进行复印的,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现有规定持部门经理签单复印,费用由行管部按季度进行核算、结帐。 第二章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所领办公用品,日常办公用品(如签字笔)损坏、丢失均由部门自行处理解决。 第九条各部门所用办公用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属贵重物品,应到行政管理部进行备案登记,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保管措施及外借登记手续。损坏、丢失的按总价的5%-10%赔偿。 第十条共用的贵重物品如摄象机、照相机、复印机、投影仪等,由行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负责产品的维修、保养。如需外借,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外借,如因私自借出或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按价款的10%进行赔偿。 第三章公司公用性办公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办公楼内、外公用设施部分如照明用灯、开关、水暖管件等;公司楼内保洁、洗手间等用品;公司院内、院外绿地的维护保养、补种;灭鼠、灭蟑、灭蝇等由行政管理部根据需求按季度或月报预算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公司院内的消防、安保等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由行政管理部、经管部根据需求报预算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养费、汽油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过桥停车费等由行政管理部按照需求报预算并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公司网络、各部门计算机及配件,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维修、保养,以确保各部门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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