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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 |||||
| 更新时间:200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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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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