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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宣传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
| 更新时间:2008-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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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 (2)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签批。 (3)盖“中共##市委宣传部”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分管部领导签批,重大事项须经部长签批。 (4)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新闻工作副部长签批。 (5)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文明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副部长签批。 (6)盖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签批。 (7)所有印章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将使用时事由、经办人、签批人记录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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