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文秘范本网 >> 法律论文 >> 中国法律 >> 财税类 >> 范本正文 |
|
|||||
|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 |||||
| 更新时间:2007-5-1 | |||||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固定资产无偿使用制度,企业占用固定资产,对国家不负经济责任。因此,企业多要固定资产,不积极处理多余固定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企业宁可让一些重要设备闲着,也不肯调出来,或者承担其它企业的协作任务。为了使工业交通企业对占用固定资产在经济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 (二)、 固定资产税按固定资产原值征收,税率按不同行业,每月定为千分之二至五。 由于现行的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致使有些企业利润很少,甚至发生亏损,对于这类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批准,其固定资产税可以酌情减免。经国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基本建设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还清贷款后开始征收固定资产税。 (三)、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要规定处理期限,逾期工作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税率加倍征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重要的固定资产转让,要经上级批准。所得的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它用。 (四)、 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暂以固定资产占用费征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 本规定可先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范本 | ||
| 关于正当防卫的粗浅剖析 关于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提高基层干部素质的几点建议 党建论文关于党建创新的几点思考 关于规范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对策思考 关于全球化趋势下先进青年文化建设的思 关于代表素质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间接受贿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点击数: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文秘范本网 建议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站
站长:狂生Copyright © 2007 - 2007 TMDN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50094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