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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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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产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屯。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建设应当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改造为主,以集镇为重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 乡村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依法的乡村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乡村赃物 维护和建设。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费就当扫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按照规划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事务由乡建设管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负责。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由省国营农场总局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建设管理人员,有权凭省建设行政主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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