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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克昭盟行政公署关于发布《伊克昭盟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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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人民政府、盟行署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伊克昭盟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盟行署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伊克昭盟行政公署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伊克昭盟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 督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含各级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 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未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 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由同级经贸局(经贸委、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无 主管部门企业和盟直工商企业由盟经贸局负责)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 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 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 明确产权关系。 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名单,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提同级经贸局(委)确定,无主管 部门由经贸局(委)确定。 第二章 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同级经贸局(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 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人的依据。 第七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即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和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和企业 管理水平;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实行风险抵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缴纳的风险额和风险返还抵扣办法;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包括物质奖励的数额或比例);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资产经营责任书由盟经贸局组织制订、印发。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是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 和保全性的指标,即资本保值增值率。 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X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 为国有资产增值。 & nbsp;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九条 第七条第(二)项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包括: 利润总额=销售净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X100% 人均利润=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是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加值税、应交产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X100% 总资产:企业的全部投入原值 净资产:企业全部资产净值(法人所有权)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X100%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X100% 资本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净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X100% 存货周围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X100%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报告期工业增加值(现价)/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X12 /累计月数 折旧提足率=已提折旧/应提折旧X100% 利息提足率=已提利息/应付利息X100% 第十条 第七条第(二)项企业管理水平是指基础管理和现场达标,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局(委)备案。 第三章 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资产经营者,对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及 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任免(聘任或解聘)经营者,依照《伊克昭盟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任免的暂 行规定》(伊党办发〖1997〗6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五条 经营者报酬、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兑现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要在资产经营责任 书中明确。 第四章 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的各项权利,企业 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资产责任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事项;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 和同级经贸局(委)报告,待同意后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和完成年度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的,在按责 任书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办法的工资总额以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顺序分配。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比例,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要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 订明。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侵犯企业财产。 第五章 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资产运营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对监督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责任书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责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和奖惩;   ;(四)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产运营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依照《国人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的 规定,对所监督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派出监事。 第二十四条 资产运营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 干预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运营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抽 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和资产运营效益的指标考核值由同级经贸局(委)会同国有 资产管理局核定。确定指标考核值,应以考核期前一年的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为依据,并在参 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 的考核值。 第二十七条 确定指标考核值的程序: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资产经营责任书签 订前一个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经贸局(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核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考核一般以厂长(经理)的责任期为考核期,企业国有 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企业管理水平考核一般以厂长(经理)的责任期 为考核期,要依据自治区经贸委制定的《管理基础和现场管理通用暂行规定和评价办法》进行考 评。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 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部门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 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讦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满后,厂长(经理)应当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贸局 (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分析: (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所称的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增加的资本金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或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贸局(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共同负责,从总体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 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 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 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满真实情况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执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责任期满之前已具备公司制改组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公司制改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经贸局(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盟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盟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nbsp;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九条 第七条第(二)项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包括: 利润总额=销售净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X100% 人均利润=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是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加值税、应交产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X100% 总资产:企业的全部投入原值 净资产:企业全部资产净值(法人所有权)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X100%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X100% 资本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净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X100% 存货周围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X100%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报告期工业增加值(现价)/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X12 /累计月数 折旧提足率=已提折旧/应提折旧X100% 利息提足率=已提利息/应付利息X100% 第十条 第七条第(二)项企业管理水平是指基础管理和现场达标,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局(委)备案。 第三章 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资产经营者,对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及 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任免(聘任或解聘)经营者,依照《伊克昭盟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任免的暂 行规定》(伊党办发〖1997〗6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五条 经营者报酬、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兑现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要在资产经营责任 书中明确。 第四章 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的各项权利,企业 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资产责任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事项;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 和同级经贸局(委)报告,待同意后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和完成年度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的,在按责 任书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办法的工资总额以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顺序分配。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比例,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要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 订明。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侵犯企业财产。 第五章 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资产运营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对监督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责任书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责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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