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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5-2
  【法律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9.7.7
【实施日期】 1999.7.7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与建设保护
【文号】 闽政办(1999)129号
【题注】
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省地产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禁炒卖土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用地。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给制约需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通过收回、调整使用等手段尽快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利用闲置土地。新增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审批。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要严格控制,施工临时用地要及时退地还耕,交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公路两侧,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区以外的耕地,应按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在公路两侧随意占地搞违章建筑。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制止炒卖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厂房),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省土地局审批,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其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布。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超过一年不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供地。
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进入市场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处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全面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依法查处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对本辖区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含工业区)、房地产用地、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及时清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该重新办理手续的,应依法办理;该撤销项目的,要坚决撤销,并将“果园”、“庄园”土地交集体所有权单位管理。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各地(市)政府要在各县(市、区)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999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通知精神,对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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