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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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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5.12.12 【实施日期】 1995.12.12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与建设保护 【文号】 闽政办(1995)273号 【题注】 【内容】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研究,就我省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偿划转的时间界限与范围。现由我省城镇房产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国办发〔1995〕47号文的下达日之前,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的用途和规模为准,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 二、划转手续。无偿划入、划出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三、划转后的资产管理。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产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转作它用的,在办完划转手续2个月内应予纠正。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单位,受各级政府授权实施监督的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对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具体划转工作,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粮食、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划转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门遇到的困难,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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