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讯军情
·我要投稿
·成为会员
▌ 文秘范本网 >> 法律论文 >> 地方法规 >> 华东地区 >>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字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07-5-2
  【法律名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8.2.1
【实施日期】 1988.2.1
【文号】 厦府(1988)综014号
【题注】
【内容】 全文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来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特作以下规定:
一、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统称台资企业)除享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优惠待遇外, 还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⒈ 台资企业凡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 台资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进口的,或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部分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⒊ 台资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在湖里工业区投资的台资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⒋ 台胞投资可委托在大陆特区外的亲属或亲友作为代表或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厦门经济特区落户。每个台资企业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落户人数以不超过1~3人为限。
二、享受以上特别优惠待遇的台资企业,台胞的投资比例应不少于企业总投资的百分之廿五。
三、台湾同胞到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必须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身份证或其工商企业证书的影印本。
四、台资企业委托国内亲属或亲友和境外人士,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与受委托方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及其境外的代理人,可申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居留手续。
五、台胞投资者因故可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境内定居,该企业仍享受台资企业的待遇。
六、台湾同胞来厦门经济特区投资事宜统一由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办理,有关部门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批准文件给予享受有关的特别优惠待遇。
七、台湾同胞到厦门市的同安、集美、杏林投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上一篇范本:

  • 下一篇范本: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范本
    厦门纺织工业公司诉福建国际货运有限公
    厦门建发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重复签发提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轮船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因与银森轮船有限公司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
    甲醛超标影响健康厦门一住户起诉房地产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神延铁路建设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运输油品车辆滴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阳路、苑中路、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