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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5)          【字体: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5)
更新时间:2007-5-2
  第45条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除应符合第41条和第44条的要求外,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在布置上要做到当救生艇全部进口和开口均关闭的情况下航行时,救生艇内空气保持安全和适宜于呼吸,而且发动机正常运转时间不少于10min。在此期间,救生艇内大气压应不得降到艇外大气压以下,也不得超过艇外大气压20mbar以上。该系统应有视觉指示器,无论何时均可指示送风压力。
  第46条 耐火救生艇1 除符合第41条、第44条和第45条的要求外,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min。2 喷水系统
  装有喷水防火系统的救生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自吸式机动泵从海里抽水为该系统供水。该系统应能“开启”和“关闭”洒到救生艇外面的水流;
  .2 海水吸入口在布置上应做到能防止从海面吸入易燃液体;
  .3 该系统在布置上应做到能用淡水冲洗,并完全排清积水。
  第Ⅴ节 救 助 艇
  第47条 救 助 艇1 一般要求1.1 除本条所规定外,所有救助艇均应符合第41.1条至第41.7.4条以及41.7.6条、第41.7.7条、第41.7.9条、第41.7.12条和第41.9条的要求。1.2 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或两者混合结构,并且:
  .1 其长度应不小于3.8m,且不大于8.5m;
  .2 应至少能乘载5个坐下的人员和1个躺下的人员。1.3 刚性与充气混合结构的救助艇,应符合本条中合适的要求,使主管机关感到满意。1.4 除具有足够舷弧的救助艇外,救助艇应设有延伸不少于15%该艇长度的艇首盖。1.5 救助艇应能以航速达到6kn进行操纵,并保持此航速至少4h。1.6 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纵性,使能从水中拯救人员,集结救生筏并能以至少2kn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最大救生筏。1.7 救助艇应装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装设舷外发动机,舵与舵柄可以是该机组成部分。不管第41.6.1条如何要求,救助艇可以装设具有认可燃油系统的汽油驱动舷外发动机,但燃油柜要加特殊的防火和防爆保护。1.8 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救助艇上,其强度应足够集结或拖带本条之1.6所要求的救生筏。1.9 救助艇应设有贮存细小属具的风雨密贮存处。2 救助艇属具2.1 除带钩艇篙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助艇外,各项救助艇属具应采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室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内等方式或其它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助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降落和收回作业。一切救助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2.2 每艘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可浮水瓢1只;
  .3 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1具;
  .4 海锚1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1条,其长度不小于10m;
  .5 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一根,附连于符合第41.7.1条要求的脱开装置,并设置在救助艇的前端;
  .6 长度不小于50m的可浮索1根,具有足够拖带本条之1.6要求的救生筏的强度;
  .7 适于莫尔斯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防水容器内;
  .8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9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可盖紧的防水箱内;
  .10 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个;
  .11 探照灯1具,可在黑夜对距离180m处宽度为18m的浅色物体有效照明总共达6h,并至少能连续使用不少于3h;
  .12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13 足供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符合第34条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2.3 除本条2.2所要求的属具外,每艘刚性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带钩艇篙1支;
  .2 水桶1只;
  .3 小刀或太平斧1把。
  2.4 除本条之2.2所要求的属具外,每艘充气式救助艇通常的属具应包括:
  .1 可浮安全小刀1把;
  .2 海绵2块;
  .3 有效的手动充气器或充气泵1具;
  .4 装在适当容器内的修补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
  .5 安全艇篙1支。3 充气式救助艇的附加要求3.1 第41.1.3条和第41.1.5条的要求不适用于充气式救助艇。3.2 充气式救助艇在构造上应做到当其被悬挂在吊艇钩或吊艇索时:
  .1 其强度和刚性应足使其装载全部乘员和属具后能降落和回收;
  .2 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20℃±3℃时不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足够经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质量4倍的负荷;
  .3 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30℃时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足够经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质量1.1倍的负荷。3.3 充气式救助艇的构造,应能经受下列暴露:
  .1 在海上被存放在船舶开敝甲板;
  .2 在一切海况下漂浮达30天。3.4 除第41.9条的要求外,充气式救助艇还应标明其出厂号码、制造厂名或商标和制造日期。3.5 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应由至少有5个大致相等体积的独立隔舱分隔的单独浮力胎,或由2个均不超过60%总体积的独立浮力胎提供。浮力胎的布置,在任一隔舱万一损坏时,未损伤的隔舱应仍能支持该救助艇乘载额定乘员而且救助艇整个周围都是正干舷,每个乘员质量以75kg计,而且坐在规定的座位上。3.6 形成充气式救助艇边界的浮力胎充气后应为救助艇额定乘员的每一位提供不少于0.17立方米的体积。3.7每个浮力舱应设有一个供人力充气用的止回阀和放气设备,尚应设有1个安全释放阀,主管机关认为此阀为不必要者除外。3.8 充气式救助艇的艇底下面易受伤害部位,应加设主管机关满意的防擦材。3.9 凡装有艇尾板者,该艇尾板不得嵌入超过救助艇总长的20%。3.10 应设有合适的加强片以便系牢艇首缆和艇尾缆以及内外两面的链环状把手索。3.11 无论如何,充气式救助艇均应维持满充气状态。
  第Ⅵ节 降落与登乘设备
  第48条 降落与登乘设备1 一般要求1.1 每具降落设备连同一切降落和回收索具的布置,在下列情况下,应能在纵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到20°时,安全降落其所服务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 按第22条或第28条的要求,满载全部乘员;
  .2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无乘员。1.2 不管本条之1.1如何规定,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本组织的建议①(如果适用)计算的最后倾角超过2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在该船舶处于最后横倾角

的情况下,在较低舷侧进行操作。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 
MSC.5(48)通过的《国际散装液化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关于破损稳性的要求。1.3 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服务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1.4 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1个人自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部某一位置,来开动;在甲板上操作降落机械装置的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1.5 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1.6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的强度应足以经受:
  .1 试验负荷不少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试验负荷不少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在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负荷试验。1.7 降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强度,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足以经受试验时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力试验负荷。1.8 设计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所用的安全系数应大于根据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而取用的最小安全系数。适用于一切吊艇架和滑车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4.5,适用于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1.9 每具降落设备应在结冰情况下在可行范围保持有效。1.10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1.11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第38.4.2条、第38.4.3条、第41.3.1条和第41.3.2条要求的救生艇筏。2 使用吊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2.1 吊艇索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2.2 除设置有效的补偿装置者外,对于多卷筒绞车,吊艇索的布置应使在降落时,以相同的速率从各卷筒卷出,并在吊起时,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地卷到各卷筒上。2.3 每具救助艇降落设备应装设动力驱动的绞车电机,该电机的功率能从水中吊起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2.4 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或使用动力吊起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2.5 凡使用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臂者,应装设安全装置,在吊艇架吊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要自动地切断动力,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受到过度应力,而电机的设计是能防止此过度应力者除外。2.6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
   s=0.4+(0.02×H)
  式中:s=下降速度(以m/s计)
  并且 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以m计)。2.7 考虑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设计、保护乘员免受过度力以及计入应急制动过程中的惯性力的降落装置强度后,主管机关应制定最大下降速度。在该降落设备中应并入其它设施,以确保不超过此速度。
  2.8 每具救助艇降落设备应能以不小于0.3m/s的速度吊起载足全部救助艇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2.9 每具降落设备应设有制动器,使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在降落中能刹住并可靠地系留住;凡有必要者,制动带应加防水和防油的保护。2.10 手控制动器的布置,应始终处于制动状态,除非操作者或操作者操作的机械装置把制动控制保持在“脱开”的位置上。3 自由漂浮下水
  凡救生艇筏需要降落设备并设计为自由漂浮者,救生艇筏从其存放地点自由漂浮应是自动的。4 自由降落下水
  除符合本条之1中适用的要求外,每具使用斜面的自由降落下水设备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该降落设备的布置应使救生艇筏的乘员在降落过程中不致感受到过度力。
  .2 该降落设备应是具有足够斜角和长度的刚性结构,保证救生艇筏有效地离开船舶。
  .3 该降落设备应加有效防腐蚀保护,而且其构造在救生艇筏降落过程中应防止发生摩擦起火或碰击火花。5 撤离滑梯降落和登乘
  除符合本条之1适用的要求外,每具撤离滑梯降落设备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撤离滑梯应能由1个人在登乘位置展开;
  .2 撤离滑梯应能在强风和海浪中使用。6 救生筏降落设备
  考虑利用重力旋出降落设备,在存放地点登乘并收回满载的救生筏者除外,每具救生筏降落设备应符合本条之1和2的要求。该降落设备的布置,应防止在降落过程中过早脱开,并应使救生筏在水平面时脱开。7 登乘梯7.1 应设有扶手以确保一条从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相反方向的安全通道。7.2 登乘梯的踏板:
  .1 应采用没有节疤或其他凹凸不平外形的硬质木料制成,而且加工平滑并无锐利棱边和毛刺,或采用其他等效性质的适用材料制成;
  .2 应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可以采用纵向槽纹,也可以敷铺认可的防滑涂层;;
  .3 其长度应不少于480mm,宽度应不少于115mm,并且厚度应不少于25mm,防滑表面或涂层除外;
  .4 间距应相等,间隔不少于300mm,也不大于380mm,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7.3 登乘梯每边的边绳应由两根裸露的白棕绳组成,其周长不小于65mm。每根边绳在顶端踏板之下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可以采用其它材料,但尺度、破断应力、风化性能、伸缩性能和紧握性能均须至少相当于白棕绳的性能。所有绳端均应扎牢以防松散。
  第Ⅶ节 其它救生设备
  第49条 抛绳设备1 每具抛绳设备应:
  .1 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
  .2 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体,每个能在无风天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m远;
  .3 包括不少于4个根抛射绳,每根抛射绳具有破断张力不少于2kN;
  .4 备有简要说明书或图解阐明抛绳设备的用法。2 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此外,对于手枪发射的火箭,抛射绳和火箭以及引燃器材应贮存在抗风雨的容器内。
  第50条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警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第Ⅱ-1/42条或第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如果适合)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警报系统,发出由7个或7个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鸣响船舶号笛除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第Ⅷ节 其 他
  第51条 训练手册
  训练手册可分成若干分册,此手册应包括关于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用易懂措词(凡有可能者加以图解)进行说明。这些资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式来代替。下列各项应加详细解释:
  .1 救生衣与救生服的穿着法(如果适用);
  .2 在指定地点集合;
  .3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4

 在救生艇筏内降落的方法;
  .5 从降落设备上脱开;
  .6 降落区域内防护方法与防护设备的用法(如果适用);
  .7 降落区域的照明;
  .8 一切救生属具的用法;
  .9 一切探测装备的用法;
  .10 (用图解说明)无线电救生设备的用法;
  .11 海锚的用法;
  .12 发动机及辅助设备的用法;
  .13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制牢);
  .14 暴露的危险和穿用保暖衣服的必要性;
  .15 为求生,救生艇筏设备的最佳用法;
  .16 求生的方法,包括直升飞机救助装置(吊绳、吊篮和吊担架)、连裤救生圈、海岸救生工具和船舶抛绳设备的用法;
  .17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所列出的所有其他职责;
  .18 救生设备应急修理须知。
  第52条 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救生设备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应是易懂的,凡有可能应加以图解说明,并且如果适用,每种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 进行第19.7条所要求的检验时所用的核对表;
  .2 维护保养与修理须知;
  .3 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表;
  .4 润滑点示意图,并注明建议用的润滑剂;
  .5 可替换部件一览表;
  .6 备件来源一览表;
  .7 检验和维护保养记录簿。
  第53条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1 应变部署表应写明第50条所规定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的细则,并应规定发出警报时船员和旅客必须采取的行动。应变部署表尚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2 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各种船员的任务,包括:
  .1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排水孔、船舷小窗、天窗、舷窗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2 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装备;
  .3 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 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 集合旅客;
  .6 通信设备的用法;
  .7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人员的配备;
  .8 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3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那些驾驶员负责保证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立即可用。4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应变情况要求不同的行动。5 应变部署表指明在应变时,指定给船员的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应包括:
  .1 向旅客告警;
  .2 查看旅客是否适当地穿好衣服,以及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 召集旅客于各集合地点;
  .4 维持通道及梯道上的秩序,并一般地控制旅客的动向;
  .5 保证把毛毯送到救生艇筏上。6 应变部署表应在船舶开航以前制定。在应变部署表制定后,如船员有所变动而必须更改应变部署表时,船长应修订该表,或者制定新表。7 客船用应变部署表的格式应经认可。
  第Ⅳ章 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2条 名词与定义
 

的情况下,在较低舷侧进行操作。 
 ①参阅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MSC.4(48)《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 
MSC.5(48)通过的《国际散装液化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关于破损稳性的要求。1.3 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服务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1.4 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1个人自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部某一位置,来开动;在甲板上操作降落机械装置的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1.5 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1.6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的强度应足以经受:
  .1 试验负荷不少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2 试验负荷不少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在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负荷试验。1.7 降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强度,除绞车制动器外,应足以经受试验时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力试验负荷。1.8 设计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所用的安全系数应大于根据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而取用的最小安全系数。适用于一切吊艇架和滑车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4.5,适用于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1.9 每具降落设备应在结冰情况下在可行范围保持有效。1.10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1.11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第38.4.2条、第38.4.3条、第41.3.1条和第41.3.2条要求的救生艇筏。2 使用吊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2.1 吊艇索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2.2 除设置有效的补偿装置者外,对于多卷筒绞车,吊艇索的布置应使在降落时,以相同的速率从各卷筒卷出,并在吊起时,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地卷到各卷筒上。2.3 每具救助艇降落设备应装设动力驱动的绞车电机,该电机的功率能从水中吊起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2.4 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或使用动力吊起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2.5 凡使用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臂者,应装设安全装置,在吊艇架吊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要自动地切断动力,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受到过度应力,而电机的设计是能防止此过度应力者除外。2.6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
   s=0.4+(0.02×H)
  式中:s=下降速度(以m/s计)
  并且 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以m计)。2.7 考虑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设计、保护乘员免受过度力以及计入应急制动过程中的惯性力的降落装置强度后,主管机关应制定最大下降速度。在该降落设备中应并入其它设施,以确保不超过此速度。
  2.8 每具救助艇降落设备应能以不小于0.3m/s的速度吊起载足全部救助艇乘员及属具的救助艇。2.9 每具降落设备应设有制动器,使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在降落中能刹住并可靠地系留住;凡有必要者,制动带应加防水和防油的保护。2.10 手控制动器的布置,应始终处于制动状态,除非操作者或操作者操作的机械装置把制动控制保持在“脱开”的位置上。3 自由漂浮下水
  凡救生艇筏需要降落设备并设计为自由漂浮者,救生艇筏从其存放地点自由漂浮应是自动的。4 自由降落下水
  除符合本条之1中适用的要求外,每具使用斜面的自由降落下水设备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该降落设备的布置应使救生艇筏的乘员在降落过程中不致感受到过度力。
  .2 该降落设备应是具有足够斜角和长度的刚性结构,保证救生艇筏有效地离开船舶。
  .3 该降落设备应加有效防腐蚀保护,而且其构造在救生艇筏降落过程中应防止发生摩擦起火或碰击火花。5 撤离滑梯降落和登乘
  除符合本条之1适用的要求外,每具撤离滑梯降落设备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撤离滑梯应能由1个人在登乘位置展开;
  .2 撤离滑梯应能在强风和海浪中使用。6 救生筏降落设备
  考虑利用重力旋出降落设备,在存放地点登乘并收回满载的救生筏者除外,每具救生筏降落设备应符合本条之1和2的要求。该降落设备的布置,应防止在降落过程中过早脱开,并应使救生筏在水平面时脱开。7 登乘梯7.1 应设有扶手以确保一条从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相反方向的安全通道。7.2 登乘梯的踏板:
  .1 应采用没有节疤或其他凹凸不平外形的硬质木料制成,而且加工平滑并无锐利棱边和毛刺,或采用其他等效性质的适用材料制成;
  .2 应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可以采用纵向槽纹,也可以敷铺认可的防滑涂层;;
  .3 其长度应不少于480mm,宽度应不少于115mm,并且厚度应不少于25mm,防滑表面或涂层除外;
  .4 间距应相等,间隔不少于300mm,也不大于380mm,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7.3 登乘梯每边的边绳应由两根裸露的白棕绳组成,其周长不小于65mm。每根边绳在顶端踏板之下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可以采用其它材料,但尺度、破断应力、风化性能、伸缩性能和紧握性能均须至少相当于白棕绳的性能。所有绳端均应扎牢以防松散。
  第Ⅶ节 其它救生设备
  第49条 抛绳设备1 每具抛绳设备应:
  .1 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
  .2 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体,每个能在无风天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m远;
  .3 包括不少于4个根抛射绳,每根抛射绳具有破断张力不少于2kN;
  .4 备有简要说明书或图解阐明抛绳设备的用法。2 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此外,对于手枪发射的火箭,抛射绳和火箭以及引燃器材应贮存在抗风雨的容器内。
  第50条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以船舶号笛或警笛,并另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第Ⅱ-1/42条或第Ⅱ-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如果适合)供电的电动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警报系统,发出由7个或7个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的通用紧急报警信号。鸣响船舶号笛除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
  第Ⅷ节 其 他
  第51条 训练手册
  训练手册可分成若干分册,此手册应包括关于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用易懂措词(凡有可能者加以图解)进行说明。这些资料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视听辅助教材形式来代替。下列各项应加详细解释:
  .1 救生衣与救生服的穿着法(如果适用);
  .2 在指定地点集合;
  .3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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