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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6)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i)‘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系指用于移动业务的电台,其发射的电波旨在便于搜寻和救助作业。” 增加下列新条: “第14-1条 救生艇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a)第Ⅲ/6.2.3条要求在救生艇筏上配备的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发射能使航空器测定救生艇筏位置的电波,并可发射用于报警目的电波。 (b)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至少能在121.5MHz和243.0MHz频率上,交替发射或同时发射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有关标准和推荐惯例的信号。 (c)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 (i)颜色显而易见,其设计应能使非熟练人员使用,其构造应易于试验和维修。在考虑到安排试验的情况下,电池组在12个月内应无须更换; (ii)水密、能够飘浮,而且能从高度至少为20m处投入水中而不致损坏; (iii)只能人工启动和停止; (iv)便于携带、重量轻而且结构坚实; (v)设有表明正在发射信号的指示器; (vi)其能源系来自与装置组成一个整体的并具有足够容量使该装置工作48h的电池。发射可为间歇性的。在确定其工作周期时,应考虑在进行正常自动搜索时的搜索概率,必需避免在频率使用上产生拥挤以及必需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要求; (vii)进行试验,并如必要时,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更换其能源。 第14-2条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定期检验和试验 按照第Ⅲ/6.2.3条配备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和试验,如果必要,更换其能源。但是,在适当和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把此时间延长至17个月。 第14-3条 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设备 (a)第Ⅲ/6.2.4条所要求的设备的设计应能使非熟练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b)该设备应便于携带,并能用于船上通信。 (c)该设备应符合无线电规则中有关用于海上移动业务的船上通信设备的要求,并应能在《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和主管机关所要求的那些频道上工作。如果该设备在甚高频波段内进行工作,应采取措施防止能在甚高频16频道上进行工作的设备误选该频道进行工作。 (d)该设备应使用具有足够容量的电池,保证在负载比为1:9的情况下,工作4h。 (e)当船舶在海上时,该设备应保持处于良好状态,而且在必要时,应将电池充足电或者换新。”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第1条 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现行条款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以及小于500总吨货船运输的包装或固体散装形式的、按本部分第2条分类的危险货物(以下简称危险货物)。2 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3 除非符合本部分的规定,禁止运输危险货物。4 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危险货物安全包装及积载的细则,该细则应包括与其他货物有关的必要预防措施①。 ①参阅本组织A.81(Ⅳ)决议通过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规则)以及本组织A.434(Ⅺ)决议通过 并已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附录B的有关部分和有关章节。 第2条 分 类 危险货物应分为如下的类别: 1类 爆炸品 2类 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类 易燃液体 4.1类 易燃固体 4.2类 易于自然的物质 4.3类 遇水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 5.1类 氧化剂 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6.1类 有毒的(毒性的)物质 6.2类 感染性物质 7类 放射性物质 8类 腐蚀性物质 9类 杂类危险物质(即经验经已证明或可能证明按其危险性质必须应用本部 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物质)。 第3条 包 装1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是: .1 坚固而完好 .2 包装的内表面可能与货物相接触者,应不致受所装货物的严重影响; .3 能经受得住装卸及海运的一般危险。2 如包装液体容器按常例采用具有吸收性或减震性的材料时,此种材料应为: .1 能减少此液体可能引起的危险; .2 其布置应能防止移动,并确保该容器保持围衬状态; .3 如为合理与可能,应具有足够的数量,以便在容器万一破裂时能吸收液体。3 装盛危险液体的容器,应在灌注温度下留有在正常装运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空隙。4 压缩气体的盛瓶或容器,应为构造合适、经过试验、维护良好以及正确充灌者。5 除非已经采用适当的措施以消除任何危险性,曾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未清洗的空容器,应按本部分关于灌装容器的规定处理。 第4条 标记、标志和标志牌1 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件,应以正确的学名(不应单独使用商业名称)加以耐久标记。2 危险货物包装件应根据需要,加上明显的标志或签条板或标志牌,以表明所装盛的货物的危险性质。3 在危险货物包装件上标学名、贴标志可加签条板或固定标志牌的方法,应该是包装件上的内容在海中浸没至少3个月后依然可以辨认。在考虑采用合适的标记、标志和标志牌时,应考虑到所用材料的耐久性和包装件的表面。4 危险货物包装件应照此加以标记和标志,但是: .1 危险程度低或包装数量有限的危险货物包装件①,或 .2 特殊情况许可时,用标志或标志牌识别的成组堆放和装卸的包装件①,可以免除标志要求。 ①参考《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规则)中所规定的特殊免除。 第5条 单 据1 在有关海运危险货物的所有单据中,货物名称应使用正确学名(不应单独使用商业名称)并按本部分第2条所列类别加以正确说明。2 由托运人预备的托运单据,应包括或附有经签署的证明书或声明书,注明所交运的货物业已按情况需要正确地作了包装、标记、标志或加上了标志牌,并处于合适的装运状态。3 每一艘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须具有按照本部分第2条的分类规定载明船上所装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殊清单或舱单。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配载图,可以代替此特殊清单或舱单。 第6条 堆装要求1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地和适当地予以堆装。性质互不相容的货物,应彼此分开。2 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爆炸品(弹药除外),应堆装于在航行中须保持严密封闭的火药库内。这类爆炸品应与雷管分开。装运爆炸品的任何舱室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其设计与使用应能使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3 会产生危险蒸气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堆装于机械通风的处所或甲板上。会产生危险蒸气的散装 固体危险货物,应堆装于通风良好的处所。4 装运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船舶,在有必要防止火灾或爆炸的处所,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5 在未经采用足够的预防措施以减小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以前,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物质。 第7条 客船上的爆炸品1 在客船上仅可装运如下爆炸品: .1 安全弹药和安全引信; .2 总净重不超过10kg的少量爆炸品; .3 船舶或航空器使用的遇险信号,其总重量不超过1000kg者; .4 不致发生猛烈爆炸的花炮,但装运统舱无床位旅客的船舶除外。2 虽在本条之1有所规定,但在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安全措施的客船上,可载运额外数量或其他类型的爆炸品。 B部分 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8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1 “国际散化规则”系指本组织海安会决议MSC.4(48)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此规则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但此项修正应是根据现行公约第Ⅷ条适用于附则(第Ⅰ章除外)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并实施的。2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货船。3 在第9条内,“建造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4 “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且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第9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包括小于500总吨者。此类化学品液货船除符合本公约附则任何其他可适用的要求外,也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2 任何化学品液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船原先适用的要求。这种船舶如系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者,一般应至少达到该船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或舾装之前,已经履行该日期及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同等程度。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3 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船舶改建成化学品液货船时,应作为在该船改建开始之日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处理。 第10条 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1 化学品液货船应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的要求,并且除了符合本公约附则第Ⅰ/8条、第Ⅰ/9条和第Ⅰ/10条的规定以外,还要根据该规则进行检验及发证。在本条范围内,该规则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处理。2 持有根据本条之1要求所发证书的化学品液货船,应接受本公约附则第Ⅰ/19条所确定的监督。为此,此项证书应被作为按照附则第Ⅰ/12条或第Ⅰ/13条的要求而签发的证书看待。 C部分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11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1 “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系指本组织海安会决议MSC.5(48)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此规则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但此项修正应是根据现行公约第Ⅷ条适用于附则(第Ⅰ章除外)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并实施的。2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体或其他物质的货船。3 在第12条内,“建造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4 “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这样的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且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第12条 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化气船,包括小于500总吨者。此类液化气船除符合本公约附则任何其他可适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2 任何液化气船,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船原先适用的要求。这种船舶如系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者,一般应至少达到该船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或舾装之前,已经履行该日期及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同等程度。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要求。3 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船舶改建成液化气船时,应作为在该船改建开始之日建造的液化气船处理。 第13条 对液化气船的要求1 液化气船应符合《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的要求,并且除了符合本公约附则第Ⅰ/8条、第Ⅰ/9条和第Ⅰ/10条的规定以外,还要根据该规则进行检验及发证。在本条范围内,该规则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处理。2 持有根据本条之1要求所发证书的液化气船,应接受本公约附则第Ⅰ/19条所确定的监督。为此,此项证书应作为按照附则第Ⅰ/12或第Ⅰ/13条的要求而签发的证书看待。 【名称】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ATSEA, 1974 【题注】 [Adopted on 17 June 1983 by Resolution MSC. 6 (48)] Whole document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II-1 CONSTRUCTION-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 Application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3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Parts C, D and E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 Permeability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6 Permissible length of compartments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1 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and lighting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2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3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 rical power in cargo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9 Control of propulsion machinery from the navigating bridge CHAPTER II-2 CONSTRUCTION-FIRE PROTECTION, FIREDETECTION AND FIRE EXTINCT ION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 Application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3 Definition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 Fire pumps, fire mains, hydrants and hos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 Fixed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7 Fire-extinguishing arrangements in machinery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1 Special arrangements in machinery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3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4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for periodically unattended machinery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5 Arrangements for oil fuel, lubricating oil and other flammable oil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20 Fire control plan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26 Fire integrity of bulkheads and decks in ships carrying more than 36 passenger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27 Fire integrity of bulkheads and decks in ships carrying not more than 36 passenger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32 Ventilation systems Replacement of Regulation 36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automatic sprinkler,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37 Protection of special category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0 Fire patrols, detection, alarms and public address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9 Restricted us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1 Arrangements for gaseous fuel for domestic purpos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2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automatic sprinkler,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3 Fire protection arrangements in cargo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4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5 Application Replacement to Regulation 56 Location and separation of space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8 Fire integrity of bulkheads and deck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9 Venting, purging, gas freeing and ventilation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61 Fixed deck foam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62 Inert gas systems 固体危险货物,应堆装于通风良好的处所。4 装运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船舶,在有必要防止火灾或爆炸的处所,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5 在未经采用足够的预防措施以减小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以前,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物质。 第7条 客船上的爆炸品1 在客船上仅可装运如下爆炸品: .1 安全弹药和安全引信; .2 总净重不超过10kg的少量爆炸品; .3 船舶或航空器使用的遇险信号,其总重量不超过1000kg者; .4 不致发生猛烈爆炸的花炮,但装运统舱无床位旅客的船舶除外。2 虽在本条之1有所规定,但在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安全措施的客船上,可载运额外数量或其他类型的爆炸品。 B部分 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8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1 “国际散化规则”系指本组织海安会决议MSC.4(48)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此规则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但此项修正应是根据现行公约第Ⅷ条适用于附则(第Ⅰ章除外)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并实施的。2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货船。3 在第9条内,“建造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4 “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且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第9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包括小于500总吨者。此类化学品液货船除符合本公约附则任何其他可适用的要求外,也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2 任何化学品液货船,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船原先适用的要求。这种船舶如系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者,一般应至少达到该船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或舾装之前,已经履行该日期及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同等程度。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3 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船舶改建成化学品液货船时,应作为在该船改建开始之日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处理。 第10条 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1 化学品液货船应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的要求,并且除了符合本公约附则第Ⅰ/8条、第Ⅰ/9条和第Ⅰ/10条的规定以外,还要根据该规则进行检验及发证。在本条范围内,该规则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处理。2 持有根据本条之1要求所发证书的化学品液货船,应接受本公约附则第Ⅰ/19条所确定的监督。为此,此项证书应被作为按照附则第Ⅰ/12条或第Ⅰ/13条的要求而签发的证书看待。 C部分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第11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1 “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系指本组织海安会决议MSC.5(48)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此规则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但此项修正应是根据现行公约第Ⅷ条适用于附则(第Ⅰ章除外)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并实施的。2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体或其他物质的货船。3 在第12条内,“建造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4 “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这样的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且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第12条 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化气船,包括小于500总吨者。此类液化气船除符合本公约附则任何其他可适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2 任何液化气船,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船原先适用的要求。这种船舶如系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者,一般应至少达到该船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或舾装之前,已经履行该日期及以后建造船舶要求的同等程度。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要求。3 不论其建造日期如何,当船舶改建成液化气船时,应作为在该船改建开始之日建造的液化气船处理。 第13条 对液化气船的要求1 液化气船应符合《国际液化气船规则》的要求,并且除了符合本公约附则第Ⅰ/8条、第Ⅰ/9条和第Ⅰ/10条的规定以外,还要根据该规则进行检验及发证。在本条范围内,该规则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处理。2 持有根据本条之1要求所发证书的液化气船,应接受本公约附则第Ⅰ/19条所确定的监督。为此,此项证书应作为按照附则第Ⅰ/12或第Ⅰ/13条的要求而签发的证书看待。 【名称】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ATSEA, 1974 【题注】 [Adopted on 17 June 1983 by Resolution MSC. 6 (48)] Whole document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II-1 CONSTRUCTION-SUBDIVISION AND STABILITY 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1 Application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3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Parts C, D and E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5 Permeability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6 Permissible length of compartments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1 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and lighting system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2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in passenger ships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43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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