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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字体:
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
更新时间:2007-5-2
   原告:汤晋,男,36岁,安徽省当涂县建材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管其才,局长。

    原告汤晋以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当

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向当涂县劳动局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劳动局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定职责,要求劳动局给予答复。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劳动局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

请求责令劳动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被告已将原告的申请作为人民来信转交当涂县物资局处理,依法履行了自己

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当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晋写了一份反映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当涂县建材

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经济收入,要求当涂县劳动局依法调

查处理的申请,于1996年1月1日寄交当涂县劳动局。1月4日,当涂县劳动局局长管

其才在此信上批示:“将此文转交物资局处理。”事后,既未对申请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

监督检查,也未给汤晋本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书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当涂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原告汤晋认为建材公司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写信要求查处,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劳动法第九

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被

告当涂县劳动局是当涂县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主管部门,汤晋就劳动工作方面的问题向其

投诉,是适当的。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公务的权力,第十二章规定了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各种权限。这些规定说明,

当涂县劳动局有责任、也有权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

理。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物资局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对其主管的建

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是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涂县劳

动局把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物资局去处理,自己既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

责,也不向物资局了解监督的结果如何,并且不给来信人答复,不能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

责。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只要批出后就可了事,就可

以认为履行了职责,再不必检查、落实和给来信人作出答复,那么,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

控告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当涂县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

当涂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

96年4月23日判决:

    责成被告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当涂县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在两个月内对原告汤晋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当涂县劳动局承担。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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