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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设工程统一规划报建的通知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规划区内各乡镇政府、办事处: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落实市第一次规划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延安市规划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的作用,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网络,共同搞好规划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延安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报建,通知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凡在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均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照延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东到姚店,南至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山,西至裴庄,北至河庄坪。另加南泥湾镇。 2、 个人建房须向统一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请,各乡、镇、办事处应按“个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要求,对个人报建手续进行初审并出具双联函意见,按规定时间统一向市规划管理局报送,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受理后进入规划审批程序。 3、 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设的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个人建设工程申请,不予接受,对违法建设应及时检举报告,并积极配合规划等部门坚决查处。 附件:个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延安市规划管理局个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一、 申请建设的个人须持下列文件报建: 1、 个人建设申请。 2、 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信函。 3、 有关文物、防汛、消防、航空、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4、 所在单位证明信函(住房情况)。 5、 土地证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 7、 四邻意见(另附页写明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加盖个人印鉴)。 二、 申请建设的个人持以上资料手续向所属乡(镇)政府、办事处报送,经初审并出具批准函件后,统一由所属乡(镇)政府、办事处按下列安排时间向我局报送受理。报送乡镇 办事处 南 市 柳 林 姚 店 枣 园 凤 凰 河 庄 坪 李 渠 万 花 宝塔 桥 沟 南 泥 湾 报送时间 (月份) 一、四、七、十 二、五、八、十一 三、六、九、十二 注:所报送文件资料一律不予退还,请留底据。 三、 其它要求 1、 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个人或集体进行建设,未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须首先委托市规划设计院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进行审批和建设。 2、 规划区范围内市民、干部、工人无住房者,进行新建住房一律不予审批,从经济适用住房中购买解决。 3、 凡危房改造翻新的,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须首先取得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在原址上不扩大建房四界、不增加层数、不改变结构和建筑面积前提下按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已编制完善详细规划的地段,按详细规划进行改建。 4、 个人建房须保证留有20%-30%的绿化用地,并按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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