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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通告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一、征迁人:延安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延安市房产管理局,延安市宝塔区教育局,延安市公用事业局。 二、被征迁人: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三、建设项目: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 四、征迁范围: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土地和所有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五、征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拆迁房屋:7598.81平方米。 2、征用土地:249.291亩。 3、动迁户数:151户。 六、征迁期限:征地7天,房屋拆迁20天。 七、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具体事项: 1、本次征迁所涉及的单位、集体、个人必须服从大局,自觉遵守国家征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市征迁办《关于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被征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迁人必须在《通告》发布后3日内与延安市统征迁办公室进行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勘丈认定,并在7日内按照《关于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签订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必须在3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和清理地面附着物,并将房产手续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档,超过期限仍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和清理地面附着物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行征迁。 4、对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内的抢栽、移栽和超过林业部门规定密植度的插栽树木一律不予补偿,由产权人自行清理。 5、此次征迁范围内所涉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各种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6、此次道路征迁范围所涉及的工商单位、个体工商户,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收回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在此次建设工程征迁范围内,凡有房屋和土地租赁关系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8、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由征迁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9、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必须在《通告》发布后3日内向征迁主管部门申报,逾期按正常征迁程序处理。 10、《通告》发布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须停办征迁范围内被迁人的户口分户手续,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11、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信访、城建、土地、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电力、电信、宝塔区政府、桥沟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各负其责,被征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干扰征迁工作,对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及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征迁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为的,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此次向阳路、苑中路、罗家坪小学、液化气储配站、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工程的征迁工作由延安市统征统迁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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