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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运输油品车辆滴洒油品损害公路和取缔公路洗车点的通告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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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运输油品车辆必须采取油罐排油回气管和卸油阀加吊油壶等各种有效措施,严禁油品滴洒在公路,损坏公路路面。溢罐车一律禁止通行,并须立即驶离公路。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点洗车、加水。所有洗车点开设进出口与公路接口必须经公路路政部门审核批准,其设施应离开公路边沟20米,场地硬化,污水不得排入公路及其边沟。 三、公路两侧设立的洗车点,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公路的活动。对未经审批的洗车点和加水点,必须强制拆除、封闭,造成路面、路基沉陷、变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四、运油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通告的规定,接受检查、管理。对不执行、不服从、不听劝阻强行通过者,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修复公路的各种费用,并从严予以处罚。 五、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部门应联合上路进行专项检查。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检查人员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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