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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法院落实财产刑对策的调查
更新时间:2008-7-3

财产刑到位率从30%到70%的提升
——XX市人民法院落实财产刑对策的调查

  张宽明 吴惠林

  [引言]自1997年10月新刑法实施以来,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判决适用的多,执行到位的少,以致造成财产刑的空判。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实践,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控制被告人的财产,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从30%提升到70%,实现了大的跨越。

  一、以往刑事财产刑到位率过低

  自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随着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刑事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实践中发现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不足已愈来愈突显出来。至今为止,刑法共有条文465条(包括刑法修订后的452条、六次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13条,其中刑法修正案六就增加了8条新的罪名),涉及罪名430余个,其中有财产刑的罪名有185个,还不包括单位犯罪及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没收财产的罪名等。

  此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改革和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实证分析表明,由于种种原因,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状况并不理想,不仅影响到财产刑应有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在以往已执行的适用财产刑案件中,执行方式比较单一,并且有效的办法不多。这一种执行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类型:

  第一,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主动缴纳。特别是被告人或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自行缴纳或通过做工作后缴纳,即庭前预缴,此乃财产刑案件最主要的一种执行方式。

  第二,直接执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理查明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部分。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宣判后直接冲抵罚金或作为财产没收上交国库。

  实践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主动缴纳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仅占已执行案件的极小部分。执行方式单一的问题在于,财产刑庭前预缴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个别法院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就财产刑适用率而言,据统计分析,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适用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较高。江苏省平均每年审理的一审生效财产刑适用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平均为60%左右。(二)从财产刑执结率来看,形势则不容乐观。财产刑执结率低,这又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刑案件执结率低,已执行财产刑案件数和判处财产刑案件总数的比例,即案件执结率最高的地区为48.2%,平均执结率为42.1%,有一半以上的财产刑案件未能执行。二是财产刑的实际到位率更低,实际执行的财产刑数额与判决财产刑总额的比例最低的地区比例仅为9.8%,最高的地区也不过为52.2%,地区年度平均执结率仅为24.6%,换言之,有超过3/4的判罚财产属于空判,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二、财产刑空判的弊端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地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执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实为一判了之。靖江法院在1998年至2001年省法院组织的1998年至2001年度案件的再追缴再执行过程中,移送执行的财产刑总额近600万元,但再追缴再执行实际执行到位率不足20万元。2006年度移送再追缴再执行的总额也达到400余万元,但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5万元。在审理期间执行到位之后移送再追缴再执行的几乎成为不可能,实为一判了之。

  (二)社会效果差。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心态上,认为财产刑交了白交,并且有辛苦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认罪而不悔罪”的心态。譬如,靖江法院在处理一件职务侵占案件中就体现出了被告人一个心态,被告人犯罪总额达到50万元,没有退一分钱赃款,当然更不可能主动缴纳财产刑,被告人自己也算了一笔帐,认为自己年纪已近退休了,如果将50万元退出,还要缴纳近15万元的没收财产,就当自己能够再活20年计算,其每年也不再可能赚到3万余元钱了,有这笔钱还不如在出狱后好好改善一下生活。其他被告人也就象得了瘟疫被传染了一样,都不再自愿退赃和缴纳财产刑。导致社会效果极差。

  (三)刑罚的价值功能得不到体现。在适用财产刑的罪名中,几乎都涉及到因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因而,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财产刑应当与人身刑一样,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事实上大多数人身刑虽然执行完毕,财产刑仍然一分也未得到执行。重人身刑而轻财产刑的倾向依然存在,体现不出财产刑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四)影响了法院生效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从一个层面上说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体现出了判与不判一个样,“不判财产刑反到不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审判思想也影响了裁判者,这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更大,后果也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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