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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特征 | |||||
| 更新时间:2008-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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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的第四个特征,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思想文化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因就在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年的历史完全证明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么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现实生活也从反面完全验证了这一真理,即党内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丧失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所以,邓小平告诫我们:“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一再证明,单纯的法律或者单纯的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和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解决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世界的;但是,外部行为是由内心世界来支配的。也正如法国思想家马布里指出的:“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侵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克雷洛夫寓言道:“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中,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野兽的会议》)“法律决不会使人变得更正直;好心人通过尊重法律,也会逐渐变成为不正义之人。”这些话,虽然有些偏颇,但是其中也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说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都不可偏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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