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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会主义法律特征         ★★★ 【字体: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08-2-18
  新的时代和任务,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错综复杂的国际和国内斗争,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历史的挑战和机遇,她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是空前的伟大和艰难。但是,我党自身状况的不适应,并没有引起全党上下应有的高度的重视和清醒的自觉。思想上,国家观念谈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动摇;组织上,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问题不小;作风上,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谈化,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所有这些,致使党的威信、威望,党群关系,党的凝聚力,受到严重损伤。所以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邓小平告诫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并且提出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著名原则。“依法治国”同“依纪治党”是统一的不可分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依法治国也就包括了依法治党的含义,但是,仅仅提依法治党还远远不够,因为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他们行为和活动的标准应该和必须比法律规定要求得高,因为法律是对于一般公民而言的,而党员和党的组织除了模范地遵守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从严治党,就很难依法治国,因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党。要从严治党,必须首先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起,因为他们最有资格和条件腐败。依法治国,重在治“吏”,尤其是治那些党内之“吏”,特别是那些掌握大权实权、地位高和影响大的“吏”。还是邓小平说得好:“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四个特征,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思想文化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因就在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年的历史完全证明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么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现实生活也从反面完全验证了这一真理,即党内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丧失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所以,邓小平告诫我们:“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一再证明,单纯的法律或者单纯的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和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解决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世界的;但是,外部行为是由内心世界来支配的。也正如法国思想家马布里指出的:“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侵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克雷洛夫寓言道:“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中,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野兽的会议》)“法律决不会使人变得更正直;好心人通过尊重法律,也会逐渐变成为不正义之人。”这些话,虽然有些偏颇,但是其中也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说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都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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